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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新社福州4月15日電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15日公布動静称,經交通运输部赞成,该厅正式出台了《福建平潭與台灣地域間門路貨品运输暂行辦理法子》(简称《法子》),促成平潭與台灣地域間門路貨运成长和車辆互通,大陸和台灣的谋划者均可申请,履行存案制,完成存案的台灣谋划車辆,将配發有用期3年的通行证。
按照该法子,台灣地域谋划者申请時,须筹备两岸間門路貨运谋划存案表,台灣地域有關部分的批件及其复印件,台灣地域挂号的法人業務执照及其复印件。
《法子》划定,大陸或台灣谋划者拟從事平潭與台灣間門路貨运的,理當供给划定的质料并向平潭综合实行區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存案,其收到存案质料後,将在2個事情日内签訂存案定見。對完成存案的台灣谋划車辆,平潭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将配發有用期长达3年的《台灣地域車辆大陸(福建平潭)門路运输通行证》;對完成存案的大陸谋划者,應按照台灣地域的有關划定打點响應的营运手续。
《法子》明白,經存案赞成的谋划者從事平潭與台灣地域間門路貨运营業時,所利用護膝產品,的貨車须經由過程滚装船舶在平潭和台灣地域指定口岸上下,并打點港口相干手续後,進入平潭或台灣地域。
台灣地域的車辆應合适大陸运输車辆外廓尺寸、轴荷和质量限值划定;涉嫌超限运输的,理當遵照大陸地域划場中投注時間表,定申请打點手续;不得谋划平潭地域區間内門路貨运,不得在大陸境内平潭之外地域承揽貨品;在平潭境内應依照运输合同约定的地址装卸貨品,并依照平潭综合实行區交通运输主管部分指定的停泊站(場)停放車辆。(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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